莱芜市社会保险查询

莱芜市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办理有什么条件?怎样缴费?很多人都还不清楚,为此社保小编从莱芜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本市不同类型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一、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 查看详情>>

如何变更莱芜市社保养老保险及社保卡信息

有时候可能因为某种原因,需要进行社保信息更正,社会保险信息更正的程序是怎样的?要准备哪些资料?每一个地方应该都会有所不同。为此小编专门从莱芜市社会保障局了解本市的变更指南,这里整理给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指南

  参保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可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上报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复核,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变更指南

  一、单位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的,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查看全文>>

2016莱芜市企业职工社保养老保险最新补缴政策

  据社保小编了解,山东省莱芜市为有效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一、哪些人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三类人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一)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凭有效原始资料,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三)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工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补缴人员基本信息表,统一办理。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参保补缴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其中,曾在参保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可以补缴哪些年限?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的年限。其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利率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对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补缴利息的计算,按同期国家规定的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算)。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1996年1月1日)。   缴费基数以本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补缴年份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由选择,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早于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日期(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2016年补缴的,缴费基数为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年的缴费额是5846.40元,以后年度补缴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于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

 

查看全文>>

介绍莱芜市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细则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每个地方都会有结合本市实际的社会保险征缴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现在就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莱芜市社保征缴的监督办法,详情见下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