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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
电话:024-2839311
财务处 024-22839322
行业处 024-22839351、22839352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处 024-22839357、22839358
网址:http://www.ln.hrss.gov.cn
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电话:024-2270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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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保险政策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实施规定条例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目的都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现在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条例吧!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时间。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原实行全国行业统筹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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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报程序
1、各参保单位首先登陆辽宁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2、在单位报盘程序中使用《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模块填报单位基础信息,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两份加盖公章;
3、在单位报盘程序中录入参保职工信息,⑴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新参保批量申报》模块中录入;⑵已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续保批量申报》的模块中录入;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一份加盖公章;
4、每月1-15日内持以上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到辽宁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单位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手续;
注:办理参保手续后,在各经办窗口打印新参保人员就医手册及IC卡领取单据,并按《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费款所属期时间到所在地税分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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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个人社保信息变更
1.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更改时,经办人在每月1~23日之间的工作日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更改个人信息,请随带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医保证,在职人员填写《身份证信息变更表》,退休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另外携带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情况说明。具体您也可以咨询社保热线12333。参考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