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辽阳市新华路
电话:0419-2120620
网址:http://www.lnly.lss.gov.cn
辽阳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182号
电话:0419-2120029、3238002、3238001
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38号
电话:0419-2156856、2120217、2141811
网址:http://zfzx.liaoyang.gov.cn/
辽阳市社会保险政策
辽阳市社保各项政策详细内容
随着辽阳市的发展,公民对社保的观念意识越来越深刻,社保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辽阳社保局不断完善、补充社保各方面的政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全市人民的未来养老保障、生活水平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贴标准
1.对劳动年龄段内的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贴由120元提高为240元,个人缴纳60元;对劳动年龄段内的低保边缘人员,政府补贴由90元提高到180元,个人缴纳120元。
2.对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症残疾的老年人,政府补贴由220元提高为260元,个人缴纳40元;对老年低保边缘人员,政府补贴由140元提高为200元,个人缴纳100元。
3.未成年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不变。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其他城镇居民提高5%,具体如下:
1.未成年人在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2.其他城镇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
(三)参保人员同一自然年度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原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
(四)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中断缴费后重新办理参保的人员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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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社保的人员信息变更和历史缴费数据变更
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遇到需要对个人的社保信息进行变更的情况,社保小编从辽阳市社保局了解了关于在职人员信息变更、离退休(职)人员信息变更、历史缴费数据变更的变更申请、受理的办理手续,方便大家查阅与了解。
一、在职人员信息变更
变更申请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由缴费单位或个人填写《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报表》、《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受理
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报表》、《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审核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复核后通过的予以修改。
辽阳市的社会保险暂行条例
社保小编从辽阳市社保局了解到,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