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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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社会保险政策
梅州市最新社保政策之医疗生育将合并
据社保小编了解到梅州市最新社保消息,人社部发出通知: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结合本地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并将实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具体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人社部:将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保险费率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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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单位社保信息变更指南
社保信息变更比较常发生在公司单位的身上,很多时候需要修改支付社保费银行信息(开户银行、账号、户名),而且征收社保费银行信息(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单位经办人、经办部门、主管部门名称、委托授权的,那么需要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局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现在让我们看看在梅州办理公司单位社保信息变更所需资料及流程吧。
一、所需资料
(一)《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修改主管部门或其它项目,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批准机关变更的材料.
(三)修改社保支付开户银行、开户账号或征收社保费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的需提供与我局签订的《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授权书》(一式二份)和单位所报账户是社保基金专户还是一般结算账户的证明。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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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社保征缴管理条例细则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们梅州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梅江区梅县社保费交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梅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 〔2001〕1号)(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梅江区梅县社保费交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的通知》(梅市府办〔2006〕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雇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灵活就业人员都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全责征收。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应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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