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号中国银行大厦配楼
电话:0991-2300419
网址:http://www.xjrs.gov.cn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2号
电话: (0991)2638376
网址:http://www.xjbt.lss.gov.cn
新疆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附1号成基大厦6楼
电话:0991-2812673、0991-2310719
网址:http://www.btgjj.com.cn
新疆社会保险政策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社保费征缴最新政策介绍
新疆的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了加强和规范新疆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新疆地区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关键,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认真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律保证。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领导。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除《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外,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兵团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具体业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原人事、卫生部门分管的社会保险业务划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五、凡属《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到经办其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和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登记和缴费。逾期仍不登记或不缴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按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单独核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不得从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所需费用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查看全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保办理的流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保办理的流程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查看全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保信息变更办理手续资料
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单位社会保险信息变更可以通过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
根据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单位名称或单位经济类型发生变化,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身份证的,需携带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发生变化,需携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新疆单位社会保险信息变更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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