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社会保险查询

扬州市社会保险政策

社保小编从扬州人社局了解,事直属企业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1号)、《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苏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的政策规定办理社保登记变更的业务。 办理地点:扬州市友谊路49号企业申报科 查看详情>>

关于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据了解,扬州市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市政府组织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代表市政府协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监督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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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扬州最新政策之企业职工社保基数标准

社保小编从扬州人社局了解,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4496元),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和低于基准数60%的,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市区企业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下限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299元执行。从今年3月1日起,扬州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下限按2564元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调整后,市区企业职工下限按2299元执行,调整后合计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76.72元/月,其中个人至少多承担21.92元。

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20%需由个人承担,即512.8元(2564×20%=512.8)。调整后比调整前至少多缴费53元/月。需要提醒的是,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时,我市已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

据悉,我市明确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目前,我市的五险缴费费率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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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社保养老保险的办理指南

社保小编从扬州市人社局了解了关于办理社保养老保险的办理条件、材料、流程等信息,小编已整理好相关内容提供大家参考,大家按照相关的条件规定及相关资料到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希望对您有帮助。

办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3、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4、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

5、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社保中心要求的其他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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