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社会保险查询

枣庄市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枣庄市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法来监督本市社保征缴工作,下面是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征缴的法律法规,详情见下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七-六十三条) 查看详情>>

了解枣庄市社保卡办理及相关内容

社保卡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及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结算、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那社保卡怎样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这里社保小编专门整理了枣庄市社保卡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个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是参保人员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有效凭证。我市社保卡是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联名向社会发行的含社保IC芯片和银行磁条的双界面卡。   (1)枣庄市社保卡的正面

  2、枣庄市社保卡的背面

二、社保卡办理须知  

1、社保卡发放的范围是哪些?   社保卡发放范围包括全市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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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轻松转移枣庄市社会保险

社保转移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据社保小编了解到,枣庄市进一步完善办理手续,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

  省内转移社保指南

  办理流程   1、原单位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增减人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将你的个人账户做减员,即从该公司的社保账户里将你减去。减员后,单位会将你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交还于你。   2、当你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社保中心窗口缴费。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办理续保手续。这样你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3、办理转移手续前必须提供,所需转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等相关手续给以自谋职业者缴费的服务中心,这样他们就能准确地把你的养老保险个人怅户金额及期间利息一并转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续接。这样你的保险关系就续接清楚了。

  跨省转移社保指南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办完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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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和规范枣庄市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那您对枣庄市社保新政策有多少了解呢?社保小编从枣庄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以下新政策,一起去看看。

  养老政策: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4]11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为100元和300元的,缴费补贴标准不变,每人每年30元;选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实行差异性补贴标准;缴费档次为500元以上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新增缴费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市)级政府承担,市级差别补助仍按枣政发[2013]3号文件规定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医疗政策: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水平,现就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   一类(11种):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Ⅳ级)、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恢复期、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银屑病和湿疹)、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二类(6种):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红斑狼疮;   三类(10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脑性瘫痪、孤独症、精神发育迟滞(智障)、中枢神经协调障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二、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标准   (一)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二)支付比例:一类、二类病种支付比例为60%,三类病种支付比例为70%。支付比例不与连续缴费年限挂钩。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一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二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三类病种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脑性瘫痪、孤独症、精神发育迟滞(智障)、中枢神经协调障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的,一、二类门诊慢性病限额合并计算,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一类或二类门诊慢性病的,支付限额在限额最高的一个病种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三类门诊慢性病限额单独合并计算,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三类门诊慢性病的,支付限额在限额最高的一个病种的基础上增加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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