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社会保险查询

张家界市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登记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办理。从张家界社保局了解,按相关规定在张家界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参保且已进行参保登记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及其它涉及社会保险登记的事 查看详情>>

张家界社保养老保险转移的办理流程

从张家界社保局了解,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其养老保险可以随之转移。办理转移的准备材料包括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等资料。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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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社保费征缴条例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费由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张家界市制定了符合本市发展的社保费征缴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国人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税部门制定。

一个缴费单位在同一统筹层次内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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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社保政策

随着社保的普及,张家界市政府、社保局不断对社保政策制度进行完善,2015年,张家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同时今年部署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出台2015年张家界市最新生育保险费率。

2015张家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按照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10月中旬,张家界市正式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比例分别是20%和8%,个人缴纳的比例分别是8%和4%。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三倍封顶,60%托底”。本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

据悉,为确保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张家界市两级经办机构近期将加紧做好全市应参保人员各项基础数据的采集和情况摸底工作,加强经办人员政策学习和培训,做好基金结算工作,为今年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正式启动做好充分准备。

张家界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张家界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工作日前正式启动,根据《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张政发(2008)8号、《关于转发湘人社发(2015)22号文件的通知》张人社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度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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