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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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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失业保险政策
2016长春市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对于刚缴纳失业保险的长春市民来说,失业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是多少呢,这些都是在缴纳失业保险金中会遇到的问题,本文是失业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长春市缴纳标准的具体内容。
长春失业保险缴纳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2015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14元(4667.8元/月),因此2016年起,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54038.5元(4667.8*3),下限为2800元(4667.8*60%)。
长春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查看全文>>长春市2016年失业保险办理的条件及流程
近日,长春市社保局刑发了《长春市社会失业保险保障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全市职工都必须拥有社会失业保险的义务。同时,这一项《条例》中也表明了长春市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及条件。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长春市失业保险的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政策】最新关于长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据悉,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82号)文件相关规定,长春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了解到目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54038.5元(4667.8*3),下限为2800元。那么,具体调整后标准如何,请大家参考下文。
长春市本级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755元上调至1056元,增长39.87%;县市(含九台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480元上调至784元,增长63.3%。
目前,社保部门已经着手进行失业保险金上调的相关工作,据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10月份失业保险金已经按照原标准发放完毕,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将于11月份发放并将10月份上调部分一并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