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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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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政策
江苏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比例
失业保险小编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依据国务院对失业保险费率的调整,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的税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预防失业,稳定就业,江苏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具体内容请查阅小编整理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据了解,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早在2013年就进行了明确,包括南京市在内的全省13个地级市已逐步参照执行。
从2013年10月份,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通知》中要求各市从自身实际出发,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并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起始时间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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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金领取办事指南
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到当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业务。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江苏省的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需要哪些条件呢?详细请查阅下文:
江苏省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查看全文>>最新江苏省失业保险政策之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规定
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减轻企业负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积极贯彻《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积极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等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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