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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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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失业保险政策
最新泉州市失业保险统一缴费标准
从泉州市人社局了解,随着《泉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出台,现在起泉州市的失业保险贯彻实行市级统筹,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那么,具体缴费标准是如何分配的呢?认真阅读下文了解。
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筹集,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
在市本级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领取、审核、发放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由所在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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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泉州市失业登记的流程
依据《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文15号)的相关规定,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者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和准备资料到泉州市社保部门办理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就业服务,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技能培训等政府优惠政策。
泉州市失业登记办理条件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就业登记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2. 失业登记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查看全文>>2016年泉州市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后新标准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正式建立以来,经过不断的调整充实,到199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已趋于完善和规范。从泉州市人社局了解,泉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印发文件,全面启动实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办法。这一补充更加完善了泉州市工伤保险方面的政策,具体请阅读下文。
泉州市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和征缴比例标准
已从原来的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还规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
泉州市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享受失业保险
(1) 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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