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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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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失业保险政策
舟山市失业保险缴费最新规定
许多人对失业保险不了解,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保障失业者有着重要作用。那么,现在舟山市的失业缴费有什么规定?具体请查阅下文来了解。
舟山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注:嘉兴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5%,个人缴费基数比例为0.5%
改革前:嘉兴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2%,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
改革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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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最新政策
失业保险小编从舟山市人社局了解到关于舟山市完善失业保险的最新政策,为切实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其中主要是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那么具体的调整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不用着急,小编为您整理了调整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到您。
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通知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失业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了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起,市本级(含定海区)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即从原来的550元/月提高到720元/月。今后,随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二、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月72元;未参加或申报不参加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6元。
三、个人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不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即从原来的220元/月提高到288元/月。
四、对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个人足额缴费的,其失业后本人回户籍所在地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申请,按可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60%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查看全文>>舟山市失业登记流程你了解多少
失业保险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为此,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人社局刊发了《失业保险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及流程。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吧。
舟山市失业登记的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劳动者。非本地户籍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后(含6个月)失业仍在常住地居住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舟山市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肄)业证书、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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