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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楚雄市鹿城镇府后街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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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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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育保险政策
楚雄州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介绍
根据国家及楚雄州相关的政策条例。符合条件的职工必须依法对生育保险进行缴费。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跟据《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标准进行。同时,《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生缴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此,小编为提供楚雄州生育保险缴费办理须知。
楚雄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
缴费比例以0.8%为基准费率,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当年的收支情况或基金的累计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经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保底;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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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介绍楚雄州调整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和保证。楚雄州对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完善,并对市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请看生育保险小编整理的详情。
楚雄州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随着我州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更好地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企业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州生育保险津贴涉及的产假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即参保职工生育发生时间在2015年10月1日及以后的:
(1)女方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职工护理假由原来的7天调整为15天,产假津贴按15天计发;
(2)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由原来的15天调整为30天,产假津贴按30天计发;
查看全文>>2016年楚雄州生育险报销标准
《2016年楚雄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是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楚雄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条件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生育险报销标准等等,具体请阅读下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楚雄州生育险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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