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育保险查询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查看详情>>

广西社保局讲解社会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生育保险政策是国家为了保障女性同胞在生育期及流产期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社会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意义。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生育保险做了重新的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生育保险条例》中展示。

广西社保局讲解社会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女职工参加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满6个月,孩子出生后12个月内,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另外,男职工参保满12个月,孩子出生后12个月内,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或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其中产前检查限额1000元。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停保或断保后,3个月内办结续保手续的,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停保或断保超过3个月的续保人员,不予补录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广西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应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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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生育险报销的条件指南

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女职工妇幼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险报销标准。

解读广西生育险报销的条件指南

一、广西生育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

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广西生育险报销标准: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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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劳动局对生育保险缴费的讲解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广西省劳动局对生育保险缴费的讲解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5%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5%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80%缴纳生育保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享受育保险的待遇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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