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生育保险查询

海北州生育保险政策

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海北州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对海北州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调整,具体最新标准请大家参考阅读下文。 海北州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海 查看详情>>

海北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小编了解到,目前海北州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具体来看下下文关于海北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内容。

海北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1.生育津贴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3)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需在怀孕期间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该参保职工单位缴费基数信息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时间,并按期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最新海北州生育保险政策

随着海北州社会水平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海北州实际州情,不断摸索适合本地发展的生育保险办法,现在,依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最新海北州生育保险政策

 

《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制定说明

为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新的《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一、主要依据

《海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制定主要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政84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171)号文件精神。

二、主要目的

查看全文>>

降低海北州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海北州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对海北州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调整,具体最新标准请大家参考阅读下文。

降低海北州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海北州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海北州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5个部分,提出了18条政策措施。其中,在提高调控失业风险的能力方面,生育保险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至不超过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

海北州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阅读延伸:海北州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海北市16年平均月工资3350元。

缴存基数:城市2016年平均月工资标准*75%或300%。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