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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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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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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生育保险政策
2016年鹤壁市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鹤壁市人社局制定了《鹤壁市社会生育保险条例》。本条例是应省社保厅的要求而制定。本条例强制规定了鹤壁市全市人民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同时,该条例还表明了2016年新的生育保险政策。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最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吧。
2016年鹤壁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鹤壁市对生育保险政策作出调整,调整后,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生育待遇、转移接续等多项内容均有变化,此举也将对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作出规范。
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从顺产的1300元提高到2000元,难产(剖宫产)从2500元提高到4500元等。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而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其配偶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此外,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查看全文>>鹤壁市社会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及标准
近日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刑发了《关于全面解决全市生育保险的问题通知》。《通知》要求鹤壁市的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生育保险的义务。同时,通知还明确说明了鹤壁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下面,就跟着小编来解读一下吧。
鹤壁市生育保险缴费的基数
生育保险缴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保单位各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鹤壁市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1、生育医疗费。
查看全文>>鹤壁市生育保险报销的办理流程及条件
根据省社保厅的要求,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鹤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保障法》。本法是为保障企业职工能够享受生育保险的义务而制定。《保障法》明确说明了鹤壁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及流程。下面,就让小编来跟大家做讲解吧。
鹤壁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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