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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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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河南省2016年生育保险新政策的调整
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河南省制定了《2016河南省企业生育保险的新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该《政策》中表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这《政策》做如下介绍。
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在法定产假期满时才可以申领围保费用及生育津贴,如果生育前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生育后需连续缴费满12个月才能申领围保费用及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年度未参保的,按照用人单位已缴费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
查看全文>>2016年河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讲解
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女职工妇幼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省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险报销条件。
河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具体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查看全文>>2016年河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的最新消息
目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表明了河南省做为全国最先普及生育保险的省份,就必须全面完全地的实施全市城镇化的企业生育保险制度。让全省的在职人员都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当然,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有它的一些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10月1日起,河南省降低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原来的0.5%降低到0.2%,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低到0.8%,据悉,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只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不会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的待遇。
据了解,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河南省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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