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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市辖区昭乌达路
电话:0471-4815891、0471-12333(社保查询)
网址:http://www.hhhtld.gov.cn/
呼和浩特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鼓楼立交桥劳动大厦三楼业务科308室
电话:0471- 4814722
网址: http://www.12333s.cn
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政策
全面推进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呼和浩特市本级各类应参保单位依法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全面推进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看下文,生育保险小编整理。
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根据
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组成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小组,对市本级各类应参保单位依法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集中统一核定,全面推进呼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用人单位应核尽核,应参尽参,应缴尽缴。
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对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373元的60%(即2023.8元)的参保职工,按3373元的60%(即2023.8元)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373元的80%(即2698.4元)的参保职工,按3373元的80%(即2698.4元)核定缴费基数。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呼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呼市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挂靠指标、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在此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内。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内容包括: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全市各用人单位2011年度全年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国家、自治区及呼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同时,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性质、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所列项目、内容对相关参保数据进行核定确认。
查看全文>>最新呼和浩特生育险报销标准介绍
每个地方都有生育保险政策,但多少有一些条件还是不一样的,现在我们来看看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怎么样的?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体由生育保险小编整理。
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查看全文>>解读呼和浩特最新生育保险政策
根据呼和浩特政府相关规定,呼和浩特将新增生育保险这一险种。该费率定为工资的1%,但个人无需缴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具体是什么样的,请大家仔细阅读下文 ,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东莞市政策解读详细资料!
2016年呼和浩特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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