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育保险查询

江苏省生育保险政策

据悉,江苏省不断加强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依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规范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的经办操作程序。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查看详情>>

2016年江苏省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江苏省生育保险新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生育保险小编从人社局了解到,江苏省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律规定,完善我省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管理。对相关的政策进行了细化调整。下面由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2016年江苏省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新政策的实行,明确了地方配套标准,细化了操作方法,是今后我省开展生育保险工作的法律依据。政策的最大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江苏就业的外籍人士。也就是说,市民今后无论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在此,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整理了新政策与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的几点重要变化,供市民参考。

江苏省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

1999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政策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

江苏省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比例一般为0.6%—0.8%,最高不超过1%。新政策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要报省政府批准。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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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两会”后新调整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及江苏省相关的政策条例。符合条件的职工必须依法对生育保险进行缴费。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跟据《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标准进行。同时,《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生缴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此,小编为提供江苏省生育保险缴费办理须知。

江苏省“两会”后新调整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江苏省育保险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比例一般为0.6%—0.8%,最高不超过1%。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要报省政府批准。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新《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江苏省育保险缴费标准

温馨提示:

生育保险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参保单位各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符合非用人单位职工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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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经办须知

据悉,江苏省不断加强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依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规范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的经办操作程序。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关于江苏省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经办须知

待遇申报

1. 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应将就诊明细及时传输至经办机构,并于每月月末生成《生育医疗费用申请支付表(协议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申请支付明细表(协议医疗机构)》及时上传至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联网申报”)审核,经办机构于次月5日前将审核结果网上反馈给协议医疗机构。

2.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在异地就医或其他原因未能进行联网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应由其本人先行垫付,并将原始票据、费用明细、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出院记录等相关申报资料妥善保存,由其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填报《生育医疗费用申报表(待遇享受人)》,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经办机构申报(以下简称“垫付申报”)。

3. 协议医疗机构通过信息联网在联网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时,同时向经办机构传送核定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所需的相关医疗服务信息,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时间、门诊号和住院号、分娩方式、手术名称、胎儿数量、合并其他手术名称、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

4.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垫付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失业女职工由本人申报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经办机构填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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