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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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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32-507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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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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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32-2489802、2489806、2489801
吉林市生育保险政策
吉林省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介绍
吉林省人社部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两条重要规定是: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大幅降低,由现行规定的1%降为“不超过0.5%”;生育保险覆盖的范围扩大,囊括了个体企业,不在限制户籍。小编从吉林省人社部门获悉,目前我省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0.7%。具体请看小编整理的详情。
吉林省缴费比例降至“不超0.5%”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缴费比例超过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据人社部测算,近二十年,我国各地生育保险费率不一,但目前总体水平在1%左右。此次意见稿提出不超过0.5%,意味着,费率将平均降低0.5%。
吉林省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超0.7%
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来缴纳。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7%来缴纳,具体缴纳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超过0.7%的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吉林省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7%。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查看全文>>调整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的介绍
根据吉林省政府相关规定,将新增生育保险这一险种。吉林省人社局对生育保险进行了调整,主要是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及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等,具体内容是什么样的,请大家仔细阅读下文 ,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吉林省新政策详细资料!
调整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查看全文>>吉林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介绍
根据吉林省政府相关规定,吉林市将新增生育保险这一险种。吉林市人社局对生育保险进行了调整,主要是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及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等,具体内容是什么样的,请大家仔细阅读下文 ,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吉林市新政策详细资料!
吉林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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