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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
电话:024-2839311
财务处 024-22839322
行业处 024-22839351、2283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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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育保险政策
最新政策:辽宁省调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小编从辽宁省人社局了解到,为了保障省直参保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依据国家和省生育保险相关法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结合我省直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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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政策下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诠释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相关的政策条例。符合条件的职工必须依法对生育保险进行缴费。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跟据《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标准进行。同时,《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生缴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此,小编为提供辽宁省生育保险缴费办理须知。
辽宁省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辽宁省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按照通知要求,对于仍在执行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减半征收政策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不变;对于其他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而沈阳、大连和省直等生育保险基金不足3个月的统筹地区,不在此次降低费率的范围内。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由单位全额缴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作适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查看全文>>最新辽宁省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相信很多市民都知道,办理生育险报销是一件比较繁琐的事情,为了让大家快速办理辽宁省生育保险报销,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总结了辽宁省生育保险报销指南及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大家在报销过程中,更清楚便捷。
辽宁省享受生育险报销需满足的条件
一是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是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生育保险分为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两个部分,连续缴费满十个月的,可以享受到生育医疗费和生育生活津贴,不满十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简单的说生孩子之前缴满10个月除了报销医院的的医疗费还有生育津贴可拿,不满10个月的只能报销医疗费。
辽宁省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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