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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社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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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育保险政策
2016年宿迁市生育保险新政策调整方案
据小编走访了解,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近日,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据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修改。这次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规范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宿迁市新的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或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本办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在参保缴费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或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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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介绍宿迁市新修正的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和报销标准
办保障企业职工的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辽保险制度,改善企业妇女的就业率。宿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宿迁市的生育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员生育保险的报销办理及流程做了相应的措施。现在,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宿迁市的生育保险的报销制度吧。
宿迁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宿迁市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查看全文>>宿迁市计生部介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及基数
根据国家及宿迁市相关的政策条例。符合条件的职工必须依法对生育保险进行缴费。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跟据《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标准进行。同时,《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生缴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此,小编为提供宿迁市生育保险缴费办理须知。
宿迁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宿迁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纳0.5%,个人不缴纳。
注:于次月至相关部门缴纳,逾期缴费将由地税部门按日加收滞纳金。
宿迁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宿迁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若低于当年缴费基数下限按下限申报)作为缴费基数按月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