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育保险查询

枣庄市生育保险政策

为增强生育保险基金保障水平,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进生育保险制度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枣 查看详情>>

如何办理枣庄市生育保险报销

相信很多市民都知道,办理生育险报销是一件比较繁琐的事情,为了让大家快速办理枣庄市生育保险报销,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总结了枣庄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大家在报销过程中,更清楚便捷。

如何办理枣庄市生育保险报销

枣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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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枣庄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及缴费基数

枣庄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近日,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了《关于生育保险缴费的通知》。《通知》中对2016年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及缴费比例重新定义。具体调整了哪些方面呢?下面,就让小编来讲解一下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吧。

解读枣庄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及缴费基数

枣庄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

缴存比例:1%

注: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用缴纳

枣庄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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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庄市生育保险政策

为增强生育保险基金保障水平,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进生育保险制度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枣庄市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2016枣庄市生育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统一征缴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统一待遇标准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补助费,指女职工因妊娠、分娩及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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