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伤保险查询

济南市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保险小编通过采访济南市的市民了解到,大多数的市民对于办理工伤保险认定的相关流程并不熟悉,那么办理济南市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要怎么走?工伤保险认定的条件有哪些?济南市工伤保险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小编在这里已为大家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给大家分享。 查看详情>>

最新关于济南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管理

工伤保险小编从济南市人社局了解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费率浮动的周期、浮动条件、浮动指标等。

最新关于济南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管理

1.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等指标的升降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1)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3)下调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4)下调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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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全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做为企业职工的一种保障制度,使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时候有所保障。为此,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鉴定的等级和工伤鉴定的程度做了相应的赔偿。据了解。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里的条例进行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济南市全新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济南市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济南市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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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2016年工伤保险新政策解读

为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更好发挥社会保险保障作用。从2016年1月起,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修订了《企业工伤条例政策》。据小编了解,这次修订的《企业工伤条例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在职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能免享有的一种保障制度。

济南市2016年工伤保险新政策解读

济南市2016年工伤保险新政策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在建工程项目,应当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上述缴费比例缴费。建设项目追加总造价的,应当按照追加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济南市2016年工伤保险新政策

伤残5-10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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