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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简介:于2012年2月由原地区人事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而成,是负责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局机关核定编制24名,局级领导职数4名,下设10个行政科室,二级局2个,为地区公务员局和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13个。
地址:塔城市光明路44号
塔城地区工伤保险政策
2016年塔城地区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2016年塔城地区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之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这六个方面的内容。更多详细内容请大家仔细阅读下文。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查看全文>>塔城地区调整工伤(亡)保险待遇
据悉,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结合塔城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个方面的调整标准。
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包括伤残津贴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明确规定了调整所需费用渠道,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周密部署,尽心组织安排,做好调整补发工作。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5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3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9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查看全文>>最新塔城地区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工伤认定是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塔城地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5令);
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塔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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