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工伤保险查询

兴安盟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悉,兴安盟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 查看详情>>

小编给大家讲解兴安盟工伤保险的新政策调整方案

为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更好发挥社会保险保障作用。从2016年1月起,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修订了《企业工伤条例政策》。据小编了解,这次修订的《企业工伤条例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在职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能免享有的一种保障制度。

小编给大家讲解兴安盟工伤保险的新政策调整方案

兴安盟工伤保险政策调整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的兴安盟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兴安盟工伤保险政策调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查看全文>>

办理兴安盟工伤认定的指南

据悉,兴安盟行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才能享受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办理兴安盟工伤认定的指南

办理兴安盟工伤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查看全文>>

调整后的兴安盟工伤保险赔偿最新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悉,兴安盟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现在按照赔偿标准领取待遇。

调整后的兴安盟工伤保险赔偿最新标准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11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9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3元;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