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社会保险查询

嘉兴市社会保险政策

大家都知道社保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之一,但是对于很多第一次办理社保的朋友来说,社保的操作办理流程还是不清楚的,比如需要怎样办理呢?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办理机关是在哪里?现在社保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嘉兴市社保办理的相关内容。详情见下文。 查看详情>>

嘉兴市社保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介绍

随着我国现今不断的经济发展,人员流动日趋频繁,如何处理因为人员流动而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众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和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一大难题,这也是造成了大量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大量退保的主要原因。那么嘉兴市社保养老保险中哪些可以转移?哪些不可以转移?转移流程是怎样的呢?现在就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所需材料

1、由本人或转出地用人单位填写《申请表》,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

2、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表》相关信息后,查询转移人员是否符合转移条件。若有欠费,告之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若不补,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3、工作人员在《人员信息修改》模块录入户籍地并审核

4、工作人员在《缴费凭证打印》模块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盖章交与办理人员

5、工作人员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核对有关信息,先在《人员参保终止》模块终止再在《养老异地转出申请》模块操作,并打印转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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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新政策解读

据社保小编了解,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时效长、政策性强,并且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这样的形势下,嘉兴市结合了当地实际情况对居民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这一政策的实施引起了当地市民的广泛关注,这里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与职工养老保险接轨 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保新政出台

从嘉兴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在日前举行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实现了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险接轨、与职工医疗保险并轨,标志着我市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又有了质的飞跃,推动着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征缴办法主要有4种。一是增加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障费。以征地年度市区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按照被征地居民征地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最长15年的费用。二是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居民未就业生活补助费。参照征地年度市区无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被征地居民实际可享受月数,一次性缴费。三是劳动年龄段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自谋职业的,按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征地安置费用。四是16周岁以下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4个月费用。

与此同时,我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据了解,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可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一次性缴纳15年社会保障金的,可一次性缴纳12000元的衔接职工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待遇。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补缴标准降低5%,到70周岁不再递减。个人不愿补缴,可享受征地保障退休金。对于那些征地时不到退休年龄的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退休金。

为了加强被征地居民的生活保障,相关部门还积极完善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一方面,被征地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地时按其在农村的劳动年限,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另一方面,被征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征地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此外,征地后被征地居民应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等规定,不足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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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介绍

大家对社会保险费了解多少?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依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据社保小编了解,嘉兴市社保局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顺利发放,结合实际,制定最新的嘉兴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具体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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