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保险查询

宿迁市社会保险政策

社保小编从宿迁市人社局了解,2015年对宿迁社保的有关基数、医保、工伤保险方面的政策进行了部分的调整补充。希望对大家了解社保内容有帮助。 一、宿迁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最新政策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社会保险 查看详情>>

宿迁市社保关系转移办理指南

社保小编从宿迁人社局了解,当参保人员因工作、居住地等原因社保需要暂时中止(即停保),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至宿迁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如他人代办,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具体办理流程请参考以下的流程图:

办理部门: 申报征缴科

办理地点: 市、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27-84359017

监督电话: 0527-8435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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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的社保费申报征缴政策

社保小编从宿迁人社局了解,宿迁市为规范管理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和缴纳,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布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社保费申报征缴的最新政策。

一、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应根据社保中心反馈的基本信息核对参保人员及对应险种的准确性,于2008年6月30日前上报市社保中心。

三、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参保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统一申报,按月结算(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失业保险申报除外)。参保单位应当在每月20日前,根据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向市社保中心报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和《缴费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以参保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工资总额高于或低于当地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参保单位无论是否发生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变化,必须按月向社保中心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医疗、失业保险实行按年申报,参保单位每年12月份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下一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申报。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申报,每年12月份随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一并申报。参保单位职工或退休人员人数或工资发生变化时,可在年中变更缴费基数。

五、所有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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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单位参保登记办理指南

从宿迁人社局获悉,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1%;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2%。同时,新注册单位需要及时进行参保登记办理业务,办理需要哪些资料和流程?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办理部门: 申报征缴科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

联系电话: 0527-84359017

监督电话: 0527-8435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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