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社会保险查询

吐鲁番地区社会保险政策

据社保小编从吐鲁番地区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吐鲁番地区为了贯彻国家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会养老、失业、工伤政策进行了调整。 养老政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查看详情>>

关于吐鲁番地区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的办事指南

吐鲁番地区社保如何申报登记?据社保小编从社保局了解到的本地区社保办理的办事指南是这样的,这里整理给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受理机构】   社会保险管理局征缴科

  【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参保人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受理条件】   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的条件

  【材料明细】   单位参保须提供: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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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条例】吐鲁番地区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细则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每个地方都会有结合本市实际的社会保险征缴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现在就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吐鲁番地区社保征缴的监督办法,详情见下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七-六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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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吐鲁番地区社会保险的办事指南

社保的转移是一种常见的想象,但每个地方的转移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如何转移吐鲁番地区社会保险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吐鲁番地区社会保险的办理流程。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设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受理机构】   综合业务科

  【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参保人

  【办理时限】   1.符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   2.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接到《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人办结。

  【受理条件】   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的条件

  【材料明细】   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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