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医疗保险查询

红河州医疗保险政策

下面是医保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红河州非定点医院急诊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具体主要内容请大家一起来了解下,请参考阅读下文,供希望能帮上大家。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红河州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 查看详情>>

新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参保职工住院,符合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具体的红河州相关政策问题医保小编一一为大家解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5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万元。从2012年12月10日起,红河州再次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降低两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比例为:55岁以下,统筹区内由15%下调为13%,统筹区外由19%下调为17%;55岁以上,统筹区内由13%下调为11%,统筹区外由17%下调为1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有没有特殊规定?

1、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因病情危急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应于转院后7天内补办手续。转外就医终结后,须持有效单据在30天以内到本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2、异地工作人员、出差人员和异地安置(或长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在外患病时,在出差地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0天以内凭有效单据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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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河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红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何时缴费大家都知道吗?红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其他具体医保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

为方便参保居民缴费和参保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初,即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为1个保险年度,参保居民应一次性足额缴纳15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一)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都可以在单位(学校、园、所)、家庭或个人的方式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生活三年以上,以当地派出所登记时间为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 全部和大部分失地农村居民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部分失地农村居民是指失地后现有耕地人均面积少于0.3亩(含0.3亩)以下的农村居民。

(四) 其他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内的人员,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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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医保报销范围详细介绍

下面是医保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红河州非定点医院急诊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具体主要内容请大家一起来了解下,请参考阅读下文,供希望能帮上大家。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红河州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规定,医保参保人发生危急重症,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72小时内不间断的门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打120的急诊抢救医疗费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主要有四类:

参保人员发生危急重症,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72小时内不间断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参保人员发生危急重症,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72小时内不间断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参保人员在救护车上急诊抢救时的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需使用现行《药品目录》外药品的医疗费。

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属于《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内的,按照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结算;急诊抢救时使用现行《药品目录》外属于急诊抢救的药品,个人先自付30%,余下部分按规定的报销比例结算。将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出车产生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按基层医疗机构标准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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